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曹**、天津市**有限公司、安盛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自行承担。
。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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