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居住地址及户籍、身份信息。因被告身份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593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