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40349.2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40349.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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