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远东制**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黎县**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庭下调解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远东制**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昌黎县**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远东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