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国鼎(南通**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交一航**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中交一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告中交一航**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国鼎(南通**限公司的反诉。
反诉费26909元,减半收取12454.5元,由被告中交一航**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