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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董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董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培养感情,××××年××月××日生育婚生子董**、董*×双胞胎,原告一边带孩子一边工作,被告对家庭以及孩子没有投入全部精力,一个孩子由被告母亲帮忙照顾,孩子的出生带来了家庭的矛盾更加加剧,被告多次对原告暴力行为,原告在无法容忍的情形下,被迫于2015年8月搬离被告住处独自在外居住,刚分开后,原告还能时常去幼儿园接送和看看孩子,后来被告强行不让两个孩子去幼儿园,不让原告看见孩子,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董**抚养权归原告,董**名下应该享受的村民待遇分的住房以及货币归原告监管;3、夫妻共同存款应该给原告1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董一×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即使有矛盾,也能通过自主协商予以解决,婚后生育双胞胎,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取名董**、董**,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双方自2015年8月底开始分居至今。

在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亦不认可存在家庭暴力,并列举相关事实,以证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日常的夫妻生活中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已共同生活六年,应相互珍惜建立的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应当加强沟通,互相谅解,努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对于离婚问题,双方应慎重考虑,根据庭审调查,原、被告双方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要求与被告董一×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已收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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