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5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天津外**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51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