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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滨**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滨**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150元,减半收取225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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