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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天津市北**村民委员会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诉称

原告徐**称,2008年原、被告签订《温家房子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协议》,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被告依据协议已经向原告支付2008年至2013年6年的分红现金,但2014-2015年每年分红7460元至今未分配给原告。依据协议,被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呈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依据《温家房子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协议》第三项的约定,给付现金分红14920元(2014年、2015年,每年746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及土地入股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告要求分配的分红款,属于村集体经济收益。而村集体收益分配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退还原告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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