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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与辩护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9日,被告人刘**利用担任天津**限公司(以下简称翼麟公司)司机的职务便利,将因公开出单位而由其临时保管的牌照号为津j别克l8商务车,以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所得钱款用于赌博及归还赌债。经鉴定,该别克车价值人民币15万元。

2015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为归还赌债,被告人刘**伙同”大东”(另案处理),来到本市东丽区保利玫瑰湾一期地下车库,用备用钥匙将翼麟公司副总经理李*私人所有的牌照号为津j的白色奥迪轿车开走,以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所得钱款用于归还赌债及赌博挥霍。经鉴定,该奥迪车价值人民币19.5万元。

2015年9月12日,被告人刘**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失主李*的陈述、证人刘、梁的证言、劳动合同书、涉案车辆的车务信息及购买发票、营业执照、价格鉴定意见、协议书、情况说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同时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被告人刘**的上述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同时被告人刘**具有自首情节,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辩解其系天津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公司)的司机,与翼麟公司无劳动关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出示宣读的证据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刘**的上述行为应一同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作为翼**司、天津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雇用同一批人同时经营该两家公司。2015年7月,李*以圆**公司的名义与被告人刘**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人刘**作为被雇佣司机驾驶翼**司名下的车辆工作。

2015年9月9日,被告人刘**将因公开出公司而由其临时保管的翼**司所有的牌照号为津j别克客车,以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所得钱款用于赌博及归还赌债。经鉴定,该别克车价值人民币15万元。

2015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为归还赌债,被告人刘**伙同”大东”(另案处理),来到本市东丽区保利玫瑰湾一期地下车库,用备用钥匙将翼麟公司副总经理李*私人所有的牌照号为津j的白色奥迪轿车开走,以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所得钱款用于归还赌债及赌博挥霍。经鉴定,该奥迪车价值人民币19.5万元。

2015年9月12日,被告人刘**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证明内容,李*于2015年9月12日6时许报警,称其所有的白色奥迪轿车被盗。2015年9月1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刘**到公安机关投案。

3、被告人刘**的供述,内容:(1)他因赌博欠朋友”大东”9万元,9月11日还给大东5万元,为偿还余下的4万元,就决定将公司老板李*私人所有的白色奥迪车作抵押换钱。9月12日凌晨1时许,他和”大东”来到老板李*住所的保利玫瑰湾地下车库,将李*私有的白色奥迪车开走。后经”大东”联系,于凌晨2、3点将车抵押他人获款8万元,扣除利息5000元,其实得现金人民币75000元,偿还”大东”4万元,赌博输掉2万元,剩余1.5万元留在”大东”手里。(2)他自2015年7月起担任翼麟公司的司机,负责驾驶公司的别克商务车。2015年9月8日他驾驶该车送公司领导李*、李*回家后,去赌博输了钱,欠了1万元赌债。9月9日他就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借了5万元高利贷,扣除利息及相关费用后,他实得现金4.3万元,还了赌债后剩余的钱赌博输了。

4、失主李*的陈述,证明内容,她个人名下的牌照为津j号的白色奥迪轿车,于2015年9月11日23时许停放于东丽区保利玫瑰湾一期地下停车场内,次日6时许发现该车被盗,于是报警。同时证明,她和丈夫李*共同经营翼麟公司,刘**是公司司机,主要驾驶公司所有的gl8商务车。因车辆需要保养、公司应急、车辆限号的原因,她将其个人名下的奥迪车钥匙给了刘**一把,所以她怀疑白色奥迪车是刘**偷的。

5、证人证言

证人刘的证言,该证人系翼麟公司的员工。证明内容,李*同时是翼麟公司及圆**公司的法人代表,两个公司的员工是同一批人。刘**是李*以圆**公司的名义招聘的司机,在实际工作中,刘**使用翼麟公司名下的别克商务车进行工作。

证人梁的证言,证明内容2015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他的合作人牛**收了刘**抵押的一辆牌照为津j的奥迪车,支付给刘**8万元。

6、劳动合同,证明内容,圆**公司与刘**于2015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

7、涉案车辆的车务信息及购买发票,证明:牌照为津j的别克客车的所有人为翼麟公司,该车于2014年7月30日购买,价格183000元。牌照为津j的奥迪轿车的所有人为李*。

8、营业执照,证明翼**司及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

9、价格鉴定意见,结论:牌照为津j的奥迪轿车,价值人民币195000元。牌照为津j的别克客车,价值人民币150000元。

10、相关协议书,记载内容如下:

(1)2015年9月9日,刘**将牌照为津j的别克车抵押借款5万元。

(2)2015年9月12日,刘**将牌照为津j的奥迪车抵押给梁,借款8万元。

11、翼**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刘**的实际职责是驾驶翼**司名下的别克gl8商务车。

12、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第九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李*以55000元的价格将牌照为j45659的别克车赎回。

庭审中,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认为全部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能够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虽系圆**公司的签约员工,在实际工作中使用翼**司名下的车辆,而翼**司与圆**公司系由同一人经营,资产共有,故被告人刘**亦属于翼**司的员工,被告人刘**驾驶翼**司的车辆履行职务后,在保管车辆期间,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车辆处置,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牌照为津j的奥迪车系李*的私人车辆,被告人虽然掌握该车钥匙,亦不能改变该车的所有性。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将该车抵押他人,获款后偿还赌债,数额巨大,该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犯有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刘**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刘**的上述行为应一同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刘**退缴赃款人民币34.5万元,其中15万元发还天津**限公司,19.5万元发还失主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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