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袁**与天津市南开区绿化管理二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宫一×与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华**限公司与天津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融创物业**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爱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华联合**司天津分公司、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与太平财产保**保税区支公司、中华联**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