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华**限公司与天津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天津华**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南民三初字第390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天津瑞**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14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二、本次执行所冻结、查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期限届满前10日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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