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郝*举诉被告天**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服务中心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供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主张其住所地为本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天津河东区十经路为临时办公地址,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原告郝*举对此未表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