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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天津**服务中心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郝*举诉被告天**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服务中心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供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主张其住所地为本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天津河东区十经路为临时办公地址,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原告郝*举对此未表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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