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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兰杨民、原审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兰杨民、原审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李**已经于2011年12月9日向兰杨偿还了60万元,兰杨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兰杨在二审中提交李**、郭**与兰杨签订的《借款合同》已经超过举证期间,且未经质证,二审判决予以采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兰杨提交意见称,不同意李**的再审请求。李**提出的60万元与本案无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原审被告李**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李**与兰*于2012年4月18日就本案所涉借款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李**未向兰*归还借款,李**应自2012年5月至10月向兰*支付本金50万元和10万元利息。李**申请再审主张其于2011年12月9日已经向兰*支付110万,其中60万元是偿还本案借款本息,李**已不欠兰*款项。该主张与上述事实相悖,李**也未进一步举证证明上述补充协议有违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的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判决李**偿还兰*相应借款本息并无不当。关于李**提出的二审审理程序问题,二审法院对于兰*提交的《借款合同》已经组织了质证程序,二审审理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十一)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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