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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文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陈*、被告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有一子陈*。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孩子出生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分房而住。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婚生子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边辩称:原被告结婚这么多年,虽偶有矛盾,亦属正常,双方仍有夫妻感情,而且孩子正在上高一,处于学习的关键时期,被告不想给孩子造成影响,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陈二,现年16周岁,现为高一学生。原告主张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现在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认为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感情很好,只是近一两年偶有矛盾。原、被告近一两年分床而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认为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诉讼中,本院曾与原、被告就离婚问题做调解工作,但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彼此忠诚,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经过三年左右的了解步入婚姻殿堂,应当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亦可,并育有一子。双方近期发生矛盾系因缺乏沟通和信任所致,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包容,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因理由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一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一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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