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滨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3元,减半收取1346.5元,由上诉人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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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