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限公司、孙**、贾**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鑫**(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8元,减半收取2059元,由原告鑫**(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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