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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山东**业集团(天津)**限公司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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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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