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津物业)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原判认定陈**收到催缴函,证据不足,对此,联津物业负有举证责任,原判以推定、视为就认定陈**收到了催缴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联津物业意见:原判认定陈**收到催缴函正确,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陈**是否收到催缴函问题,原判结合签收人身份、日常生活规律、案件其他证据以及双方陈述,认定陈**收到了催缴函,符合民事诉讼认证规则,本院予以支持。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