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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中国农业**津河北支行、中国农业**津津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中国农业**津河北支行、中国农业**津津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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