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中国农业**津河北支行、中国农业**津津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沈**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和与天津**本小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天津市宝坻区唐**运输队、中国人民财**市宝坻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绿游**责任公司与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北辰区思必达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天津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科**有限公司与中国第**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