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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天津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津物业)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原判认定陈**收到催缴函,证据不足,对此,联津物业负有举证责任,原判以推定、视为就认定陈**收到了催缴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联津物业意见:原判认定陈**收到催缴函正确,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陈**是否收到催缴函问题,原判结合签收人身份、日常生活规律、案件其他证据以及双方陈述,认定陈**收到了催缴函,符合民事诉讼认证规则,本院予以支持。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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