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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团)公司、张**、袁**与吴*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集团)公司、张**、袁**与被上诉人吴**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24日和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温红猛,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袁**以及被上诉人吴**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功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96元,其中9348元退还给上诉人高**集团)公司,另9348元退还给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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