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4元,由原告天津市**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五矿**限公司与江苏南**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碑店**团)公司、张**、袁**与吴*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刘**等犯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翟一×与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