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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租赁站与天津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39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理由:双方对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并不明确,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天津市河东区,要求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天津市**租赁站答辩,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如发生纠纷,向出租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上述管辖约定明确具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出租方注册地在天津市宁河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主张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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