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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一×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学文,被告肖**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婚生一子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被告经常因琐事发脾气辱骂原告,多次对原告动手,甚至用菜刀砍原告,原告为避免受伤害,曾向公安机关报过警。被告对家庭极为不负责任,不孝顺父母,对孩子不采取正确的教育方式,经常打骂,致使孩子的心里产生阴影。数年来,原、被告之间毫无共同语言,长期分居,无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韩**独立生活时止;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肖**辩称,原告所述述不属实。原、被告双方感情很好。被告孝敬父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双方平时也不吵架,双方在沟通过程中被告只是多说几句话原告就认为是吵架,被告认为不是吵架,被告也从未对原告动过手。原告所称报警的事属实,但被告拿刀只是吓唬原告,绝不是真的要砍原告,原告就报警了。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双方于2001年3月10日婚生一子韩**,现在天津市**第七中学上学。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称双方夫妻感情很好,并未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未能当庭和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双方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家庭琐事虽发生矛盾,但这些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原告仅因家务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即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及理由不足。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应给双方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本着互谅、互让、互爱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抚养和教育好子女,共同建立起和谐美满的家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一×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韩一×与被告肖**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韩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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