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与被申请人郑*、孙**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郑**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郑**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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