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天**限公司与被告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天**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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