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利**有限公司与被告洛*热工工程(天**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利**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30元,减半收取17915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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