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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天津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3元,退还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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