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3元,退还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