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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天津**限公司与南**司(天津**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博*(天津**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司(天津**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司)、原审被告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博**司申请再审称:经双方共同确认,租赁房屋用途为办公及对外出租,博**司接收租赁物后,投入大量资金,对场地进行装修。但在实际使用中,因租赁物未安装119联动报警系统而未取得消防验收,被依法责令不允许进行营业活动。一审已经查明,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南**司作为出租人,未告知博**司该房屋需安装119联动系统,且通过一审法院到河西消防支队调查证实,该系统需整栋楼缴费、安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南**司提供的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存在根本性违约,博**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在此情况下,二审改判博**司承担50%责任,有悖公平原则。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本案予以再审。

南**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张*同意博**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博*公司与南**司对本案诉争合同的解除应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第(二)项约定,“按照消防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甲方(南**司)委托房屋产权方所属消防施工维保单位,依据乙方(博*公司)提供的符合消防报件审批要求的全套各专业装修设计图纸,对第十层租赁区域的消防设施进行部分改造及完善(包括按照消防规范要求进行喷淋、报警、消火栓系统的更新改造),此项改造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博*公司负责提供符合消防报件审批要求的全套各专业装修设计图纸,而博*公司提供的图纸中没有安装119年联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当博*公司将未能通过消防验收的事实告知南**司后,南**司亦未能配合博*公司解决119消防报警联动系统的安装问题,故原审判决酌情认定博*公司与南**司按照各自50%的比例共同负担违约损失并无不当。综上,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博*(天津**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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