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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同医养院与刘**、刘**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刘**因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一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姚**、王**,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天同医养院的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一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2元,退还上诉人刘**、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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