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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王**与步艳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王**因与被申请人步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二终字第0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王**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经天津**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10万元借条的内容并非赵**书写,后经天津**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借条中的赵**签字系其本人所签,但是经仔细辨认,该借条中赵**签字存在多处重笔,且书写不稳定,结合天津**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应认定该借条是伪造的。2、步**应当对其向赵**交付10万元的事实进行举证,但是其未能证明该款项已经给付完毕。步**也不能明确说明10万元的资金来源。3、法院已经另案判决步**偿还申请人276000元借款,后步**才以所谓的10万元借条起诉申请人,在步**多次向申请人借款的情况下,申请人不可能去向步**借款,这不符合生活常理和交易习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步**提交意见称,赵**向步**借款10万元是事实,庭审中步**向法庭提交了借条,足以证明借款的事实。在本案的一审中,经天津**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借条中的赵**签字系其本人所写,在原审庭审中,赵**也主张借条如果系其所写也是受步**欺骗所写。因此,综合本案中的借条和天津**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庭审中赵**的陈述,足以证明双方借款关系成立。在本案第一次上诉过程中,申请人要求对借条进行重新鉴定,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向双方释明是否要进行笔迹鉴定时,申请人并未要求对借条进行鉴定。后一审法院依然支持了步**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经过多次的审理,足以证实双方借款关系成立。请求驳回赵**、王**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借条经两次鉴定,鉴定结论相反,原一审法院对两份鉴定意见均未采信。其后,二申请人在上诉时曾明确表示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在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期间,经原一审法院释明,二申请人又表示不再就借条申请重新鉴定。本案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二申请人虽对借条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却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赵**、王**向步**连带偿还10万元人民币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二申请人提出中止审理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判决现为生效判决,案件正处于执行阶段,二申请人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

赵**、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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