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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吴红艳,被告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7日自愿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确认冰箱等家具、家电应归原告所有,但离婚至今,被告拒不将上述物品返还给原告。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的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微波炉一个,净水机一台,双人床一张,床头柜两个,五斗橱一个,大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梳妆椅一把;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宏*辩称:原告要求的物品都抵押给别人了,没在自己手里,无法返还。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一、离婚协议,证明双方约定的内容;二、家具、电器票据,证明返还物品的规格。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7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二、关于财产分割1、下列财产归女方所有:存款9万元,冰箱,洗衣机,空调,微波炉,电视机、净水机,床,床头柜,五斗橱,大衣柜,梳妆台,梳椅。2、下列财产归男方所有:电视柜、沙发、茶几、书柜、餐桌、餐椅、窗帘、灯、灯杆、鞋柜。3、高**、王*双方自行解决住房…。上述物品具体的型号为:西门子牌KG23F52TI型冰箱一台,惠而浦牌XQG70-ZC2470DSJN型洗衣机一台,格力牌KFR-26GW/(26570)Aa-2)型空调一台,格兰仕牌G70F23CN2F-BMI(SO)型微波炉一台,三星牌FS43E450A1RXXZ型电视机一台,AO史**AR50-D1型净水器一台,皇友牌A1028型实木床一张,皇友牌A-1028型床头柜两个,皇友牌A-1032型大衣柜一组,型皇友牌A-1032型梳妆台一个,皇友牌A-1028的梳妆椅一个,五斗橱一个。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并没有将双方约定的财产交付原告。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退还。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并不违背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原、被告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依据双方的离婚协议要求被告返还约定的物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所诉请的物品都抵押给别人了,没在自己手里,无法返还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高**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王*西门子牌KG23F52TI型冰箱一台,惠而浦牌XQG70-ZC2470DSJN型洗衣机一台,格力牌KFR-26GW/(26570)Aa-2)型空调一台,格兰仕牌G70F23CN2F-BMI(SO)型微波炉一台,三星牌FS43E450A1RXXZ型电视机一台,AO史**AR50-D1型净水器一台,皇友牌A1028型实木床一张,皇友牌A-1028型床头柜两个,皇友牌A-1032型大衣柜一组,皇友牌A-1032型梳妆台一个,皇友牌A-1028的梳妆椅一个,五斗橱一个。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高**负担,被告高**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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