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荣新与李*和、天津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新诉被告李*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闫*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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