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新诉被告李*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闫*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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