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国网**力公司东丽供电分公司与天津市东**村村民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丽*初字第58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国网天**力公司东丽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庄村村民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电费及违约金共计1044478.7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长期处于无款状态,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丽*初字第5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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