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梁**诉被告梁**、杨**、天津**有限公司、中信银**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来院,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梁**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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