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佳丽因与被申请人张**、天津链**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
一审法院认为
民法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