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佳丽因与张**、天津链**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佳丽因与被申请人张**、天津链**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

一审法院认为

民法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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