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银**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赵**、尉**、闫**、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银**天津分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天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银**天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05元,减半收取1630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30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