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银**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赵**、尉**、闫**、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银**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赵**、尉**、闫**、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银**天津分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天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银**天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05元,减半收取1630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30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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