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原告史**与被告李**及第三人周*、天津市**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城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3元减半收取347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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