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限公司与天津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48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长**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申请人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水费人民币283055.30元及2014年7月11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的利息损失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执行,被执行人天津长**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长**有限公司纳入最**法院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4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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