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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津西青支行、天津华**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案号为(2015)辰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建设**津西青支行(以下简称“建**支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建**支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行西青支行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中国建设银**支行撤回异议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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