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案号为(2015)辰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建设**津西青支行(以下简称“建**支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建**支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行西青支行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中国建设银**支行撤回异议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