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属门窗厂诉被告天津汇**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天津市**属门窗厂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原告天**金属门窗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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