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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天津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做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38元,减半收取5419元,由上诉人天津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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