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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赵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与被告赵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赵**。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7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独自一人抚养婚生子赵**。2014年6月5日,原告曾向贵院起诉离婚,后被驳回诉请。2015年4月,原告向贵院申请宣告被告为失踪人,法院也作出宣告被告失踪的判决。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呈诉,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由原告抚养。

为支持其诉请,原告当庭提交结婚证、走失人口详细信息一份、天**出所证明一份、普天东里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辰发花园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2014)辰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5)辰民特字第0006号判决书一份、孩子出生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情况,被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被宣告失踪以及婚生子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赵**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赵**。庭审中,原告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好,且原告曾于2014年6月5日在我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我院出具(2014)辰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另查,2015年4月23日,原告因被告下落不明满二年,向我院申请宣告被告为失踪人,2015年10月20日,我院出具(2015)辰民特字第0006号判决书,宣告被告为失踪人。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赵**离家出走多年,经本院公告后仍下落不明,且已被生效判决宣告为失踪人,现原告起诉离婚,应予准许。此外,被告现下落不明,双方婚生子赵*×多年来随原告生活,今后应随原告生活为宜,故原告主张由其抚养婚生子赵*×,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赵**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孟**与被告赵一×离婚,本院依法准许;

二、婚生子赵**原告孟**生活。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60元,由原告孟**担负。(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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