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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吕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学文、被告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吕二×,现年五岁半,一直随原告生活。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年来,被告整日闲在家中,不外出工作,生活重担全部压在原告身上。原告多次作出让步,但被告毫无悔改之意。二人常因琐事争吵,并且长期分居,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吕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吕一×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大的矛盾,感情没有破裂,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共同维护好家庭,给孩子创造一个轻松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吕**,现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原告以诉称理由向本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请。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的存在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现在原告起诉离婚,但其未提交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如果双方能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均能正视并改正各自的缺点及不足,相信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从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考虑,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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