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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田一×、田**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田一×、田**、田**、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田一×、田**、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我系四被告之母,四被告系兄弟姐妹。原告早年丧偶,靠政府低保维持基本生活。近年,随原告年龄的增长,疾病缠身,每年医疗费花费数万元。但四被告未能尽到赡养照料的义务。现起诉要求四被告自2015年1月起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判决四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10098.99元,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田一×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看病我都冲在最前面,我和原告生活却不知道有9000多元的医药费,且时间也不对。我在2014年买房子,在2014年之前没有欠过原告的医药费。另外,我买原告的房屋也是为了原告养老,我首付了原告100000元房款,剩余房款150000元,每年还原告10000元至50000元。因为这个原因我没有了租房补贴。对于原告要求我给赡养费、医药费,我现在每年收入只有35000元左右,每月1700多元的收入,凭我的收入负担不了赡养费、医药费。2014年买房前原告的医药费我都给原告了,从我父亲一死我就每月给原告50元的生活费,我孩子上大学时有几个月没有给。2009至2014年我吃房补后,我每月给原告150元的生活费,2014年后原告把房屋过到我名下来我每月给原告100元生活费,后原告嫌生活费少,我又给原告50元的医药费,按这个数我一直给到2015年5月1日。现在原告要求我每月给500元的赡养费,我只同意给原告100元的生活费,50元的医药费,一共150元。原告手里有100000元的养老钱,我每年也得给我母亲10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买房屋钱,我的日子比原告还难。我不同意原告跟二儿子田*×生活,我二弟天天游手好闲没有工作。如果原告跟我住,我可以帮原告打理财务,以备原告生病有钱治病。

被告田*×辩称,我对原告要求的赡养费、医药费没有意见。我认为原告每月的医药费有2000多元,赡养费和医药费该报的报,该给的就给。原告现在的医药费都是我垫付的。

被告田*×辩称,我现在吃低保,我每月有400元的生活费,我只能尽我的能力赡养老人。

被告田*×未发表抗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四被告之母,四被告系兄弟姐妹。原告与**(已故)共育子女四人,即长子田一×、次子田**、长女田*×、三子田**。原告现每月享受政府800元低保补贴。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原告在中**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治疗伤病支出医疗费7060.16元,在天津河北天宜门诊部治疗伤病支出医疗费120元,共计支出医疗费7180.16元。现原告起诉要求四被告自2015年1月起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判决四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10098.99元,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被告田一×、田**、田**则以辩称理由进行抗辩。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赡养扶助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现原告年近八旬,作为原告的子女即本案被告依法负有赡养扶助原告的义务。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赡养费的标准应当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对原告有赡养义务的人数、当地的生活水平和被告的经济收入等情况综合衡量,本院确定四被告每月各给付原告赡养费400元为宜。关于原告要求四被告负担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医疗费10098.99元的主张,对于原告提供的医疗机构正式的医疗费票据部分的费用,可以证明系原告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但非正式票据部分的费用,因无法证明是否系原告实际支出,所以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2015年1月起,被告田一×、田**、田**、田**每月各给付原告赡养费400元;

二、原告的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医疗费7180.16元,由被告田一×、田**、田**、田*×各负担1795.0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田一×、田**、田**、田*×各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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