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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开为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开为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被告住所地及经营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天津市东丽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经营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唐山市丰润区,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12元,退还原告天津市**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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