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金电子(天津**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金电子(天津**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金电子(天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87元,由原告乐金电子(天津**限公司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天津海**责任公司与天津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海**责任公司与天津**限公司、林**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海**责任公司与天津艾**发有限公司、林**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海**责任公司与天津添**有限公司、林**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天津和宜居家房地**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天津**二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天津市南开区成聚福养老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与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耿**等与王*、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