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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金电子(天津**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金电子(天津**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金电子(天津**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金电子(天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87元,由原告乐金电子(天津**限公司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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