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天津和宜居家房地**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张**与被告繆**、第三人天津和宜居家房地**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宜居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7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被告被告繆**返还原告张**双倍定金4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第三人天津和宜居家房地**限公司退还原告张**居间服务费8000元;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自行担负35元,由被告繆**担负400元,由第三人天津和宜居家房地**限公司担负100元。被告担负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判决生效后,第三人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和宜居家房地**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70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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