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天津市**乐有限公司、李**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魏**与被告天津**乐有限公司、天津联合**展有限公司、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04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天津联合**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魏**工程款3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给付原告自2011年11月1日始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天津**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被告天津联合**展有限公司款项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614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被告天津联合**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原告。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娱乐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于2016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天津联合中赢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公告期满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津0104执14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夜**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相关手续;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津0104执143-2号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天津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阻止出境。此外,经本院查询,三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0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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